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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9-04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国家海洋局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国家海洋局向社会公告。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凡存在未批先用、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批准等违法用海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项目及海洋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一)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四)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办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主送海域使用申请人◆■■,抄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其中,按规定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在缴纳后方可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三)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国家海洋局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七)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二)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抓紧办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征求意见◆◆★◆。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还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海洋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有不同意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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