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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贸易收支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4-09-29

  

B类企业贸易收支常见问题解答

  (2)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办理■★■■;

  3★◆■、问:某企业2014年5月31日被列为B类企业★■,其于2014年5月15日(当时还是A类企业)出口(或进口)的货物,拟于2014年10月10日收汇(或付汇)(收汇日期距出口日期已超过90天),请问银行应如何办理该笔收汇?是否需凭外管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5■◆、问★■★■:某企业2014年5月31日被列为B类企业,其于2014年5月15日(当时还是A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或收汇),拟于2014年10月20日(收支间隔已超过90天)办理同一笔业务的转口贸易收汇(或付汇)◆■◆,请问银行应如何办理该笔转口贸易收汇?

  答:自2012年8月1日起,进出口核销制度全面取消■◆◆■◆,绝大多数进出口企业(默认A类)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获得极大的便利,企业只需按规定对部分影响自身资金流与货物流匹配的业务(如超期限的贸易信贷和转手买卖等业务)履行报告义务。外汇局对企业的监管转向以非现场核查为主:即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实时采集企业进出口数据(货物流)和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数据(资金流)◆★◆■■◆,设计比对货物流和资金流匹配程度的总量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根据国际收支形势为各预警指标设置阈值范围和预警条件,如果企业总量监测指标(部分或全部)超出阈值范围并满足预警条件,企业将被系统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外汇局实施重点的持续跟踪监测,必要时采取现场核查,对资金货物长期不匹配又无合理解释的,进行分类管理★■◆,将企业由A类降级为B类或C类(降级后业务开展的便利性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对存在更为严重违规情况的,外汇局可对企业进行查处。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等规定,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时■◆◆,应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无法确认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应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此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B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成为B类企业满6个月、监测指标好转且无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外汇局登记许可的除外);

  答:B类企业降级前的出口(或进口)业务,银行可按以下方式为其办理收汇(或付汇):一是按B类企业单证审核要求严格审核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二是审单发现企业收汇(或付汇)对应的出口(或进口)发生在降为B类之前的,由于企业可收汇(或可付汇)额度不包含此类业务◆◆★◆■■,企业需在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银行凭登记表办理收付汇,银行无需对企业进行可收汇(或可付汇)额度扣减。

  (5)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

  答★★◆★:B类企业降级前的出口(或进口)业务,降级后才到期收款(或付款)★◆◆◆,由于业务发生时该企业为A类,该笔出口(或进口)是否需要办理贸易信贷报告以A类企业的标准判断★★★★◆。该例中,该企业可无需办理贸易信贷报告。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不得办理收支间隔日期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成为B类企业满6个月★■◆■■★、监测指标好转且无违规行为的,经外汇局登记许可后方可办理该种业务)。对于企业被降为B类前(当时为A类)发生转口贸易付汇(或收汇),在降为B类后才发生相应的转口贸易收汇(或付汇),且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时,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登记表》办理相应的转口贸易收支★★◆。

  答★■★◆:(一)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类或C类企业;(二)除以上情况外,外汇局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进出口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等情况都可能被列为B类◆◆◆■,企业日常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贸易背景真实前提下■★■◆,增强自身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意识;二是对影响资金流与货物流时间错配的业务按规定履行企业报告◆■■。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如果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1)外汇局非现场监测异常,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3)转口贸易收入应在相应的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结汇或从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4、问:企业2014年5月31日被列为B类企业,其于2014年5月15日(当时还是A类企业)出口(或进口)的货物,2014年6月10日(30天内)办理收汇(或付汇),那么该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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